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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赫股份: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2-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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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赫股份管理制度
                                  ★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迈赫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迈赫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份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和《迈赫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登记在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下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
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
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本制度规定。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五条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
减持股份的,适用本制度。

    第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
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
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
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章 股份变动规则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
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
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前款减持比例的限制。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
计算其中可减持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减持股份数量范围内减持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减持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减持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减持数量。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减持但未减持的公司股份,不得累计
到次年自由减持,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减持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三章 股份变动申报及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
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见附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在未得到公司董事会秘书反馈意见前,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其买卖计划。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拟买卖公司股份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前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
买卖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由公司予以公告。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具体减持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事实发生之日
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以下内容,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
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二十一条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
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并报监管机构对相关人员予以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将其所持公
司股份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相抵
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迈赫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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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迈赫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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