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96 证券简称:唯科科技 公告编号:2024-074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规章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结合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规章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
(一)修订条款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
第八条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 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
代表人。 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第十九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
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第十九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 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
第十九 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 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条 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者贷款 划的除外。
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大会决议
份的投资者提供任何资助。 ,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
东大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
修改前 修改后
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
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方式增加资本: 其他方式。
第二十 (一)公开发行股份; 董事会可以在三年内决定发行
条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其他方式。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
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
份数发生变化的,对本章程该项记
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大会表
决。
董事会作出发行新股的决议应
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公司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公司
六条 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的股票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
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第二十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七条 让。 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 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修改前 修改后
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公司股份自 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 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得转让。上述人员在离职后6个月内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的公司股份。
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就任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 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就任职
月内,仍应遵守前述限制性规定。 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
月内,仍应遵守前述限制性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
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
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 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规和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
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效。 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
第三十 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 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
二条 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资者的合法权益。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大会会议的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 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大会
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
规和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 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
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 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
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权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大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会议作出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