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
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实意见如下: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釆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4、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