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95 证券简称:北路智控 公告编号:2022-01
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821号)核准,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路智控”或“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股票 21,920,290.00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71.17 元,本次募集
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560,067,039.3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29,259,155.56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430,807,883.74 元。中天运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2 年 7 月 27 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天运[2022]验字第 90038 号)。
二、 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相关银行开设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账户。
2022 年 8 月 1 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华泰联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1”)。2022 年 8 月 2 日,公司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华泰联合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2”),2022 年 8 月 2 日,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华泰联
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
议 3”),截至 2022 年 8 月 3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户和存储情况如
下:
户名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用账号 专户余额 募集资金用途募
(万元) 集资金用途
南京北路智控 中国银行股份有 矿山智能设备生
科技股份有限 限公司南京江宁 485877940970 26,723.32
公司 经济开发区支行 产线建设项目
南京北路智控 南京银行南京江 矿山智能化研发
科技股份有限 宁滨江开发区支 0132280000000716 17,113.40 中心项目
公司 行
南京北路智控 中国民生银行股
科技股份有限 份有限公司南京 636136650 30,000.00 超募资金项目
公司 江宁支行
三、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1 的主要内容
甲方: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中国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辖属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经济开发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矿山智能设备生产线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晓锋、钟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上月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
募集资金净额的 20%(按照孰低原则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
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
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
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
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
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
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 的主要内容
甲方: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南京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辖属支行南京银行南京江宁滨江开发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矿山智能化研发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晓锋、钟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上月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按照孰低原则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五、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 的主要内容
甲方: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中国民 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辖属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超募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晓锋、钟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上月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按照孰低原则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