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91 证券简称:菲菱科思 公告编号:2024-046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公司监事朱行恒女士、高级管理人员庞业军先生及王乾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持有本公司股份 85,100 股(约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1227%)的监事朱
行恒女士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2025 年 1 月 8
日至 2025 年 4 月 7 日)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5,000
股,约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0216%。
2、持有本公司股份 273,520 股(约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3945%)的高级管
理人员庞业军先生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2025
年 1 月 8 日至 2025 年 4 月 7 日)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
司股份不超过 68,380 股,约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0986%。
3、持有本公司股份 249,080 股(约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3592%)的高级管
理人员王乾先生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2025 年
1 月 8 日至 2025 年 4 月 7 日)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
股份不超过 62,270 股,约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0898%。
近日,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菲菱科思”)
收到监事朱行恒女士、高级管理人员庞业军先生及王乾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
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序号 股东姓名 股东身份 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量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股)
1 朱行恒 监事会主席 85,100 0.1227%
2 庞业军 副总经理 273,520 0.3945%
3 王 乾 副总经理 249,080 0.3592%
合 计 607,700 0.8764%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拟减持计划的具体安排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及公司权益分派实施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相应转增的股份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
4、减持主体:监事朱行恒女士、高级管理人员庞业军先生及王乾先生
5、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即 2025 年
1 月 8 日至 2025 年 4 月 7 日(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6、减持价格:具体减持价格将参考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7、本次拟减持计划基本情况
序号 股东姓名 减持方式 拟减持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 朱行恒 集中竞价交易 不超过 15,000 不超过 0.0216%
2 庞业军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不超过 68,380 不超过 0.0986%
3 王 乾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不超过 62,270 不超过 0.0898%
合 计 - 不超过 145,650 不超过 0.2100%
8、调整说明:若计划减持期间因公司有送红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股东拟减持的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二)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1、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朱行恒女士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前述承诺。
(2)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将向公司申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前述承诺。
(3)本人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本承诺出具之日后,如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承诺将按照最新规定或要求执行。
(4)本人如未能履行上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本人将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如未来相关监管规则发生变化需修订本承诺函的,则修订后的承诺函内容亦应满足届时监管规则的要求。
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上述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庞业军先生、王乾先生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前述承诺。
(2)本人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3)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将向公司申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前述承诺。
(4)本人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本承诺出具之日后,如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承诺将按照最新规定或要求执行。
(5)本人如未能履行上述关于股份锁定、减持价格的承诺,本人将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如未来相关监管规则发生变化需修订本承诺函的,则修订后的承诺函内容亦应满足届时监管规则的要求。
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
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上述承诺。”
2、关于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监事朱行恒女士、高级管理人员庞业军先生及王乾先生就其规范、减少与公司的关联交易和避免资金占用出具以下承诺:
“1、本人、本人近亲属、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控制和参股的其他企业/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和参股的其他企业(以下统称“本人/本企业及关联方”),将尽量减少、避免与菲菱科思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能够通过市场方式与独立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将由菲菱科思与独立第三方进行。
2、本人/本企业及关联方不会以向菲菱科思拆借、占用公司资金或采取由菲菱科思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菲菱科思资金。
3、本人/本企业及关联方与菲菱科思之间必需发生的一切交易行为,均将严格遵守市场原则,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
4、本人/本企业及关联方与菲菱科思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均以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形式明确约定,并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菲菱科思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履行各项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在菲菱科思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依法履行回避表决义务。
5、本人/本企业及关联方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菲菱科思以及菲菱科思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如因上述关联交易损害菲菱科思及菲菱科思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本人/本企业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履行赔偿责任。
6、上述承诺在本人/本企业作为菲菱科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3、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若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的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导致前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启动有关措施稳定股价,其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庞业军先生、王乾先生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本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股价稳定措施:
当公司出现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时,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人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
本人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公司披露其买入计划后 5 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本人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公司股份计划。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本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单次增持公司股份的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本人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从公司处领取薪酬总和(税后)的 20%;
(2)同一年度内累计增持公司股份的金额应不超过本人在担任董事或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