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〇二三 年 八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 股份......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9
第五章 董事会 ...... 29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9
第七章 监事会 ...... 41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4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51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52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56
第十二章 附则 ...... 5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其前身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依法变更设立,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原有各投资者即为公司发起人;
公司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97841N)。
第三条 公司于【2022】年【1】月【14】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
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334】万股,于【2022】年
【5】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英文名称:Shenzhen Phoenix Telecom Technology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展城社区福园一路润恒工业厂区
3#厂房201
邮政编码:51810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934.2000】万元。
第七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50年。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开展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提升管理,服务客户。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通信产品的技术开
发和销售(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及限制项目);经营进出口
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
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通信产品软件设计、技术开发及销售(不
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及限制项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
项目:通信产品的研制、制造;普通货运;电源的技术开发、电源
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天线的技术开发、天线产品的研发、生
产及销售;仓储服务;包装材料及印刷材料技术的设计、研发、制
造及销售。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
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以下简称“证券登记机构”)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具
体如下:
序号 发起人 持股数量(股)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1 陈龙发 16,957,300 2016.3.20 以净资产折股
2 陈曦 10,572,000 2016.3.20 以净资产折股
3 高国亮 2,600,000 2016.3.20 以净资产折股
4 陈美玲 1,724,000 2016.3.20 以净资产折股
5 蔡国庆 1,301,700 2016.3.20 以净资产折股
6 张海燕 1,000,000 2016.3.20 以净资产折股
7 宣润兰 800,000 2016.3.20 以净资产折股
8 舒姗 800,000 2016.3.20 以净资产折股
9 刘雪英 800,000 2016.3.20 以净资产折股
10 贺洁 800,000 2016.3.20 以净资产折股
11 徐坚 600,000 2016.3.20 以净资产折股
12 陈燕 600,000 2016.3.20 以净资产折股
13 庞业军 210,400 2016.3.20 以净资产折股
14 江安全 194,000 2016.3.20 以净资产折股
15 王乾 191,600 2016.3.20 以净资产折股
16 翟东卿 181,200 2016.3.20 以净资产折股
17 万圣 160,400 2016.3.20 以净资产折股
18 汪小西 152,000 2016.3.20 以净资产折股
19 陈龙应 100,700 2016.3.20 以净资产折股
20 操信军 97,700 2016.3.20 以净资产折股
21 杨继领 80,000 2016.3.20 以净资产折股
22 朱行恒 77,000 2016.3.20 以净资产折股
合计 40,000,000 /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6,934.2000】万股,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第
(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