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条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深圳证券交易 公司于【2022】年【1】月【14】日经深圳所审核,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 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于【】年【】月【】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1,334】万股,于【2022】年【5】月【26】
业板上市。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五条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福园一 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福园一路
路西侧)润恒工业厂区 3#厂房 润恒工业厂区 3#厂房
… …
第六条 第六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
币【】万元。 币【5,334】万元。
新增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的规定,设立共产
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
动开展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通信产品的技术开发和销售(不含专营、 目:通信产品的技术开发和销售(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及限制项目);经营进出口 专控、专卖商品及限制项目);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 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 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通信产品软件设计、技术开发及销售 营);通信产品软件设计、技术开发及销售
(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及限制项目)。 (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及限制项目)。许可经营项目:通信产品的研制、制造;普 许可经营项目:通信产品的研制、制造;普通货运;电源的技术开发、电源产品的研发、 通货运;电源的技术开发、电源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天线的技术开发、天线产品的 生产及销售;天线的技术开发、天线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仓储服务;包装材料及 研发、生产及销售;仓储服务;包装材料及印刷材料技术的设计、研发、制造及销售。 印刷材料技术的设计、研发、制造及销售。
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研发、制造和
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所有股份均为普 公司股份总数为【5,334】万股,所有股份
通股。 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 …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 …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 …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他方式。
项、第(六)项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项、第(六)项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 (五 ) 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 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
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 年内 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 年内
转让给职工。 转让给职工。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第(六)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五)项、第(六)项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项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限制。 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卖
… 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 …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重大 (十三)审议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交易事项(包括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事项); 的事项);
… …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 …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的担保; 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
… 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
第五十条 第五十一条
... …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五条
…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