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91 证券简称:菲菱科思 公告编号:2022-06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菲菱科思”)
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人民币 17,505.94 万元。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 597 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3,340,000 股,每股面值 1.00 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72.00 元/股,募集资金
总额为人民币 960,48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79,094,746.29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81,385,253.71 元。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
了审验,并于 2022 年 5 月 23 日出具了“天健验〔2022〕3-40 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披露本次公司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1 海宁中高端交换机生产线建设项目 20,038.66 20,038.66
2 深圳网络设备产品生产线建设项目 25,161.85 25,161.85
3 智能终端通信技术实验室建设项目 5,196.57 5,196.57
合计 50,397.08 50,397.08
三、自筹资金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及拟以募集资金置换情况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2〕3-429
号),截至 2022 年 6 月 29 日,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
际投资金额为人民币 17,260.51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募集资金计划 自筹资金预先 本次置换
投入金额 已投入金额 金额
1 海宁中高端交换机生产 20,038.66 20,038.66 2,846.32 2,846.32
线建设项目
2 深圳网络设备产品生产 25,161.85 25,161.85 14,414.19 14,414.19
线建设项目
3 智能终端通信技术实验 5,196.57 5,196.57 _ _
室建设项目
合计 50,397.08 50,397.08 17,260.51 17,260.51
四、拟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 7,909.47 万元,其中承销费用、申报
会计师费、律师费等发行费用 6,998.95 万元(不含增值税)已从募集资金中扣除,以自筹资金支付 245.43 万元(不含增值税),其他尚未从募集资金账户划转的发行费用合计 665.09 万元(不含增值税)。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 245.43
万元进行置换。
五、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2022 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公司决定以募集资金人民币 17,505.94 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符合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关要求,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已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专项意见说明
1、独立董事的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本次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议程序及表决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2、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本次资金置换行为符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关审议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公司全体监事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2〕3-429号),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证上〔2022〕14 号)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要求。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2、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5、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2〕3-429 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