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301187 证券简称: 欧圣电气 公告编号: 2026-004
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4月3日(星期五)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3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3日9:15-15:00。
2、会议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来秀路888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股东会的召集人: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独立董事俞子辰先生主持。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7人,代表股份 182,083,7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929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股东4人,代表股份181,558,0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7222%。通过 网络投票的股东33人,代表股份525,7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7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5人,代表 股份2,694,3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4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2,168,5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67%。通 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3人,代表股份525,7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77%。
3、公司董事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 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 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1.01.选举WEIDONGLU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181,647,8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06%;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2,258,3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83.8185%。
表决结果:WEIDONG LU先生当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选举桑树华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181,558,2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14%;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2,168,8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80.4958%。
表决结果:桑树华先生当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选举应斌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181,558,2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14%;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2,168,8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80.4959%。
表决结果:应斌先生当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2.01.选举俞子辰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181,558,2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14%;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2,168,8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80.4963%。
表决结果:俞子辰先生当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选举郑培敏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181,558,2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14%;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2,168,8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80.4959%。
表决结果:郑培敏先生当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选举李新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181,647,8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06%;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2,258,3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83.8185%。
表决结果:李新先生当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金诗晟律师、何佳欢律师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