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85 证券简称:鸥玛软件 公告编号:2023-033
山东山大鸥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张立毅;董事、副总经理陈义学;董事、副总经 理张华英;监事会主席唐伟;监事王景刚;职工代表监事程伟;副总经理袁 峰;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马克保证向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 致。
1、持有山东山大鸥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 3,814,232
股(占公司总股本 2.49%)的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张立毅先生,计划自本公告 发布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减持股 份总数不超过 5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33%)。
2、持有公司股份 2,700,448 股(占公司总股本 1.76%)的公司董事、副总
经理陈义学先生,计划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集中 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 5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33%)。
3、持有公司股份 2,729,697 股(占公司总股本 1.78%)的公司董事、副总
经理张华英女士,计划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集中 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 5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33%)。
4、持有公司股份 3,111,561 股(占公司总股本 2.03%)的公司监事会主席
唐伟先生,计划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 式减持公司股份,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 5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33%)。
5、持有公司股份 3,018,836 股(占公司总股本 1.97%)的公司监事王景刚
先生,计划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
持公司股份,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 5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33%)。
6、持有公司股份 574,165 股(占公司总股本 0.37%)的公司职工监事程伟
先生,计划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
持公司股份,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 1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07%)。
7、持有公司股份 2,948,357 股(占公司总股本 1.92%)的公司副总经理袁
峰先生,计划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
减持公司股份,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 5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33%)。
8、持有公司股份 698,192 股(占公司总股本 0.46%)的公司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马克先生,计划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集
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 1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
例 0.07%)。
若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内公司发生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股本变动
事项时,将对上述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近日收到张立毅先生、陈义学先生、张华英女士、唐伟先生、王景刚
先生、程伟先生、袁峰先生、马克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有
关情况公告如下:
序号 股东 股东身份 持股总数(股)持股总数占总 持有无限售条件流 持有有限售条件的
名称 股本比例(%) 通股总数(股) 股份数量(股)
1 张立毅 副董事长、 3,814,232 2.49 953,558 2,860,674
总经理
2 陈义学 董事、 2,700,448 1.76 675,112 2,025,336
副总经理
3 张华英 董事、 2,729,697 1.78 682,424 2,047,273
副总经理
4 唐伟 监事会主席 3,111,561 2.03 777,890 2,333,671
5 王景刚 监事 3,018,836 1.97 754,709 2,264,127
6 程伟 职工监事 574,165 0.37 143,541 430,624
7 袁峰 副总经理 2,948,357 1.92 737,089 2,211,268
8 马克 财务总监、 698,192 0.46 174,548 523,644
董事会秘书
合计 19,595,488 12.78 4,898,871 14,696,617
1、本次拟减持的原因:股东自身资金需求
2、本次拟减持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
3、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根据法律法规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4、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和交易方式确定,且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5、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
6、本次拟减持股东计划减持数量、计划减持比例
预计本次减持股份合计不超过 3,200,000 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占公司
总股本的 2.12%(若计划减持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股份变更事项, 上述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详见下表:
序号 股东名称 计划减持数量 计划减持比例
1 张立毅 不超过 500,000 股 不超过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33%
2 陈义学 不超过 500,000 股 不超过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33%
3 张华英 不超过 500,000 股 不超过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33%
4 唐伟 不超过 500,000 股 不超过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33%
5 王景刚 不超过 500,000 股 不超过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33%
6 程伟 不超过 100,000 股 不超过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07%
7 袁峰 不超过 500,000 股 不超过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33%
8 马克 不超过 100,000 股 不超过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07%
合计 不超过 3,200,000 股 不超过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2.12%
(一)计划减持人员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时的承诺
1、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张立毅先生;董事、副总经理陈义学先生;董事、副总经理张华英女士;副总经理袁峰先生;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马克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时的承诺: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二、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2 年 5 月 19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三、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将继续遵守前述限制,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四、如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违规减持股份所得归发行人所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承诺。”
2、公司监事会主席唐伟、监事王景刚、职工监事程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时的承诺:
“一、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
二、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本
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将继续遵守前述限制,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三、如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违规减持股份所得归发行人所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承诺。”
(二)截至本公告日,张立毅先生、陈义学先生、张华英女士、唐伟先生、王景刚先生、程伟先生、袁峰先生、马克先生严格遵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等文件中所做出的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况。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1、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具体数量、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2 、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拟实施减持计划的全体人员将遵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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