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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亿马: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调整暨变更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5-01-16


证券代码:301178    证券简称:天亿马    公告编号:2025-005
        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调整暨变更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1 月 1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调整暨变更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公司变更董事会秘书情况

  随着公司数字化战略推进,为更好地促进各项业务发展,公司调整高级管理人员分工安排。李华青先生原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调整后不再担任董事会秘书职务,继续担任副总经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李华青先生的辞任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李华青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先后指导公司完成股份制改革,助力公司完成首发上市,在公司治理、资本运作、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等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有力促进了公司健康稳定发展。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对李华青先生在任职董事会秘书期间为公司发展做出的杰出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1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调整暨变更董事会秘书的议案》,根据公司总经理马学沛先生提名,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同意聘任曹维先生担任董事会秘书(简历详见附件),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曹维先生具备丰富的资本运作、公司治理、战略投资、投资者关系等项目经验和管理经验,具备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日,曹维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曹维先生的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754 88880666

  传真:0754 88983999

  电子邮箱:Securities@tym.com.cn

  通讯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海滨路 55 号海逸投资大厦 4-5


  二、备查文件


  (一)《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16 日
附件:

                        曹维先生简历

  曹维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7 年 3 月生,本
科学历。2011 年 7 月至 2012 年 12 月,任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
司证券事务专员;2013 年 1 月至 2015 年 8 月,任四川浩物机电股份
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部长助理;2015 年 8 月至 2022 年 10 月,先后
任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2016 年 2 月至 8 月)、
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2016 年 8 月至 2022 年 9 月);2022 年 11 月
至 2024 年 4 月,任深圳市费特森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2024年 5 月加入公司,任总经理助理。曹维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非失信执行人,任职资格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截至本公告日,曹维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曹维先生不存在《公司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十六个月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非公司现任监事;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