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77 证券简称:迪阿股份 公告编号:2021-006
迪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迪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在公司会议
室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华明”)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自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就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安永华明于 1992 年 9 月成立,2012 年 8 月完成本土化转制,从一家中外合
作的有限责任制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安永华明总部设在北京,
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截至 2020 年末,安永华明拥有合伙人 189 人,首席合伙人为毛鞍宁先生。
安永华明一直以来注重人才培养,截至2020年末拥有执业注册会计师1,645人,其中拥有证券相关业务服务经验的执业注册会计师超过 1,000 人, 注册会计师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 372 人。
安永华明 2020 年度业务总收入为人民币 47.6 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为
人民币 45.89 亿元,证券业务收入为人民币 21.46 亿元。安永华明 2020 年度 A
股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共计 100 家,收费总额人民币 8.24 亿元,涉及行业主要有制造业、金融业、批发和零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等。其中,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 6 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安永华明具有良好的投资者保护能力,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保险涵盖北京总所和全部分所。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 2 亿元。安永华明近三年不存在任何因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安永华明及从业人员近三年没有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以及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曾两次收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涉及从业人员十三人。前述出具警示函的决定属监督管理措施,并非行政处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监督管理措施不影响安永华明继续承接或执行证券服务业务和其他业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及拟第一签字注册会计师廖文佳女士,中国执业注册会计师,2006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3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1 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并于 2019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 IPO 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了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采矿业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相关行业的上市公司年报或内控报告。
拟第二签字注册会计师胡蝶女士,中国执业注册会计师,2019 年成为注册
会计师,2013 年开始在安永华明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并于 2019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 IPO 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了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批发和零售业、采矿业等相关行业的上市公司年报或内控报告。
项目质量复核人李贇女士,中国执业注册会计师,2008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
2002 年开始在安永华明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并于 2020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 IPO审计质量控制复核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了房地产、商管服务、批发和零售、电子制造和生物医药等相关行业的上市公司年报或内控报告。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廖文佳女士和胡蝶女士、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李赟女士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及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安永华明及上述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2021 年度审计费用为 150 万元,审计收费定价主要基于专业服务所承担的
责任和需投入专业技术的程度,综合考虑参与审计工作人员的经验、级别及相应的收费率以及投入的工作时间等因素确定。
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意见
经与会委员审议,认为安永华明具备相关业务资质,具有为多家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对于 2021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提议聘任安永华明为公司 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查,认为:安永华明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 IPO 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审计意见。独立董事同意公司聘任安永华明为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2、独立意见
经审查,独立董事认为:安永华明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专业能力、经验和资质,其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聘任安永华明为 2021 年度的审计机构,保持了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相关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聘任安永华明为公司 2021 年度审
计机构。
(三)董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聘任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安永华明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
(四)监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召开了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聘任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安永华明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
(五)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安永华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1、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6、关于拟聘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基本情况的说明。
特此公告。
迪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