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72 证券简称:君逸数码 公告编号:2024-050
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232 号)同意注册,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080.00 万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1.33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6,496.4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8,683.93 万元后,募集资
金净额为人民币 87,812.47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3 年 7 月 21 日划至公司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或“募集资金专户”),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 XYZH/2023CDAA1B0394 号《验资报告》。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并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地下综合管廊智慧管理运营平台升级建设项目”“新型智慧城市综合解决方案提升项目”“研发测试及数据中心建设项
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从 2025 年 1 月 25 日延期至 2027 年 1 月 25 日,
增加全资子公司四川君逸数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逸数联”)作为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共同实施主体,并相应新增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并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5)。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内部制度的规定,近日公司、君逸数联分别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本次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的详细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专户账号 用途
四川君逸数 中国民生银行 地下综合管廊智慧管理运营平台升级建设项
联科技有限 股份有限公司 648435001 目、新型智慧城市综合解决方案提升项目、研
公司 成都分行 发测试及数据中心建设项目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君逸数联(以下简称“甲方2”)与乙方及丙方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648435001,截至2024年12月6日,专户余额为6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地下综合管廊智慧管理运营平台升级建设项目、新型智慧城市综合解决方案提升项目、研发测试及数据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1、甲方2、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1、甲方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1、甲方2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2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1、甲方2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峰、李 露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2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伍日之前)向甲方1、甲方2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2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 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1 、甲 方2、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1、甲方2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方1、甲方2、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至 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6年12月31日解除(若持续督导期延长,丙方义务相应延长)。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