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71 证券简称:易点天下 公告编号:2022-005
易点天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易点天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和公司类型变更的相关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易点天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925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550.17万股。根据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201182号”《验资报告》,本次发行后,公司注册资 本 由 39,638.42万元变更为47,188.59万元,公司总股本39,638.42万股变更为47,188.59万股。
公司股票已于2022年8月1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上述变更内容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内容为准。
二、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将《易点天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名称变更为《易点天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对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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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章程指引》”)、 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
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
订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于【 】年【 】月【 】 第三条 公司于2022年 5月5日经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
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 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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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股【】股,于【 】年【 】月 通股 75,501,745 股,于 2022 年 8
【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月 1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 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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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47,188.59 万元。
新增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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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
供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5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47,188.59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6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的,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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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除外:
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权益所必需。
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 司 收 购 本公司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其他方式进行。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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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 《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 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交易方式进行。 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董事会会议决议。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9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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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的本公司股份。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11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月时间限制。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