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69 证券简称:零点有数 公告编号:2024-083
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变更后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零点有数”)
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
变更后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议案》,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 披 露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近日,变更后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三环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及保荐机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开立了募集资金存储专户并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137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8,059,944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19.39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50,182,314.16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93,934,157.19 元。天健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 年 10 月 27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
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592 号)。
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相关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1 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以及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召开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原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知识智谱”项目尚未投入的募集资金 13,869.27 万元(含利息、现金管理收益,具体金额以实际结转时该项目专户资金余额为准),投入“收购海乂知信息科技(南京)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并对其增资项目”、“知识增强智能引擎项目”两个新设募投项目。原“知识智谱”项目的剩余募集资金投入两个新募投项目后,预计剩余募集资金483.57 万元(具体金额以实际结转时该项目专户资金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11 月 12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三、变更后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上述新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零点远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零点远景”)分别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三环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实行专户管理。具体账户情况如下:
序 募集资金用途 募投项目 开户银行 账号
号 实施主体
1 知识增强智能引擎项目 零点有数 招 商 银 行 110908227310888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东 三 环 支
行
2 收购海乂知信息科技(南京) 零点远景 中 信 银 行 8110701012302759912
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并对其增资 股 份 有 限
项目 公 司 北 京
分行
四、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三环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110908227310888。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知识增强智能引擎”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铁维铭、李瑞波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若丙方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将盖有丙方公章的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被更换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所有相关授权自动失效。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4、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2,000 万元人民
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丙方;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甲方应及时与相关方签署新的协议并公告。
7、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公告以澄清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而甲方未作纠正的,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8、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其他各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9、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甲、乙、丙叁方应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程序和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后失效。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一: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北京零点远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0701012302759912。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收购海乂知信息科技(南京)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并对其增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铁维铭、李瑞波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若丙方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将盖有丙方公章的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被更换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所有相关授权自动失效。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4、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二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2,000 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丙方;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甲方应及时与相关方签署新的协议并公告。
7、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公告以澄清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而甲方未作纠正的,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8、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其他各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9、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甲、
乙、丙肆方应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程序和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10、本协议自甲、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