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68 证券简称:通灵股份 公告编号:2023-060
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或否决提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5 月 16 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6 日 9:15-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C 楼 2 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严荣飞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74,411,714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62.009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72,692,414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0.577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719,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432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4,064,714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3.387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345,41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954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 人,代表股份1,719,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4327%。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并列席了本次会议。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审议通过《关于<2022 年年度报告>及<2022 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4,411,6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
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064,61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975%;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5%;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反对 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064,01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828%;反对 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2%;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4,411,6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
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064,61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975%;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5%;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4,411,6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
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064,61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975%;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5%;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2022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4,411,6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
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064,61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975%;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5%;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聘请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4,411,6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
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064,61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975%;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5%;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4,411,0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1%;
反对 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064,01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828%;反对 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2%;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确认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064,6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5%;
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064,61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975%;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5%;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确认 2023 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064,0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28%;
反对 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064,01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828%;反对 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2%;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确认 2023 年度公司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4,411,0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1%;
反对 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064,01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828%;反对 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2%;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1、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4,411,6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
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064,61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975%;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5%;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孙佳、王阳光
3、结论性意见:
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