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66 证券简称:优宁维 公告编号:2024-089
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11 月 22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4 年 11 月 22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22 日 9:15 至 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古丹路 15 弄 16 号 1 楼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冷兆武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公司截至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的总股份为 86,235,368 股(公司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为 86,666,668 股,扣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已回购股份 431,300 股)。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90 人,代表股份 49,223,4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0803%。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7 人,代表股份 47,620,3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2214%;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83 人,代表股份 1,603,0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589%;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共计 8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824,63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4351%。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二、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以下议案:
(一)以累积投票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01 选举冷兆武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47,758,0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23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359,2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6858%。
议案获得通过,冷兆武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1.02 选举许晓萍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47,756,3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196%。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357,5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6423%。
议案获得通过,许晓萍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1.03 选举陈韵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47,756,8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20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358,0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6540%。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1.04 选举周寅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47,756,3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19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357,5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6409%。
议案获得通过,周寅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1.05 选举唐敏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47,755,3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176%。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356,5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6162%。
议案获得通过,唐敏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1.06 选举冷兆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47,755,3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176%。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356,5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6162%。
议案获得通过,冷兆文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二)以累积投票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01 选举石磊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47,756,0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19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357,2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6345%。
议案获得通过,石磊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2.02 选举金宇超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47,755,3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6162%。
议案获得通过,金宇超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2.03 选举蔡鸿亮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47,756,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19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357,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6411%。
议案获得通过,蔡鸿亮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9,165,9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32%;反对 4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71%;弃权 9,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767,1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966%;反对 4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98%;弃权 9,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36%。
议案获得通过,杨洁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四)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薪酬的议案》。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冷兆武先生(持有 28,674,000 股)、许晓萍女士(持有8,980,200 股)、上海阳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 4,779,000 股)、冷兆文先生(持有 2,009,800 股)、许晓华先生(持有 955,800 股)作为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 3,746,8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658%;反对 6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753%;弃权 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8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746,8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658%;反对 6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753%;弃权 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88%。
(五)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9,145,6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19%;反对 6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79%;弃权 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746,8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658%;反对 6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753%;弃权 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88%。
(六)审议并通过《关于聘任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9,152,1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52%;反对 5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64%;弃权 1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753,3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358%;反对 5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982%;弃权 1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6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汪海飞、陈晨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