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和《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 8.4.2 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下同)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被激励的其他人员,均为与公司建立正式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的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外籍人员,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公司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4、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名单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
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综上,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获授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