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66 证券简称:优宁维 公告编号:2022-041
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鉴于目前上海疫情防控情况及要求,公司在现场会议基础上增设通讯参会方式,通过通讯方式参会的人员视为参加了现场会议,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 年 5 月 18 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2 年 5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5 月 18 日 9:15 至 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古丹路 15 弄 18 号楼 5 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鉴于目前上海疫情防控情况及要求,公司在现场会议的基础上增设通讯参会方式,通过通讯方式参会的人员视为参加了现场会议,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冷兆武
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4 人,代表股份 62,036,7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5808%。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5 人,代表股份 45,538,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5441%;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16,498,5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367%;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
东共计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353,91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4853%。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二、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62,035,9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7%;
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353,1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1%;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并通过《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62,035,9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7%;
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353,1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1%;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三)审议并通过《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 62,035,9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7%;
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353,1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1%;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审议并通过《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62,035,9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7%;
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353,1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1%;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审议并通过《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2,035,9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7%;
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353,1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1%;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六)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本议案股东冷兆武先生(持有 28,674,000 股)、许晓萍女士(持有 8,980,200
股)、上海阳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 4,779,000 股)、上海创业接力泰礼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 6,098,400 股)、上海泰礼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含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 1,250,000 股)、宁波保税区嘉信麒越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上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持有 2,500,000 股)和宁波嘉信佳禾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 2,401,200 股)作为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7,353,1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1%;
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353,1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1%;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七)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本议案股东上海国弘医疗健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 2,997,597 股)和上海长江国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家港国弘纪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 1,250,003 股)作为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 57,788,3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6%;
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105,5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42%;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八)审议并通过《关于续聘 2022 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2,035,9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7%;
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353,1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1%;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九)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三项制度的议案》。
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353,1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1%;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汪海飞、陈晨;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