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66 证券简称:优宁维 公告编号:2022-003
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556 号)同意注册,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166.6668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86.0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86,463.34万元,
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26,911.62 万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59,551.73 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上
述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21]45819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设立及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
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版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优
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募投项目实
施主体公司全资子公司爱必信(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必信”)、
上海乐备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备实”)及公司全资孙公司南京优
爱生物科技研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优爱”)近日与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
银行及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相关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放情况如下:
序号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专户账号 专户余额(元) 募集资金用途
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1 121923691110118 453,581,013.43 超募资金
股份有限公司 司上海四平支行
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2 687006988 380,000,000.00 超募资金
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上海分行
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3 439082459340 500,000,000.00 超募资金
股份有限公司 司上海市新天地支行
线上营销网络与信息化建
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982500788010000
4 149,077,500.00 设项目;线下营销及服务
股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南市支行 02003
网络升级项目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
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补充
5 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 15960351896868 134,315,800.00
股份有限公司 流动资金项目
行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
南京优爱生物科技研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蛋白
6 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 15868951896886 0.00
发有限公司 及抗体试剂研发技改项目
行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爱必
爱必信(上海)生物
7 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 15967251896833 0.00 信(上海)生物科技有限
科技有限公司
行 公司实验室建设项目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上海
上海乐备实生物技术
8 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 15985751896892 0.00 乐备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行 实验室调整项目
备注:
1、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59,551.73 万元,与上表合计金额差额为尚未扣除的发
行费用(包含:验资与审计费、材料制作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等)及结息的费用。
2、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账号:439082459340)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市新天地支行(以下简称“新天地支行”),因新天地支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
卢湾支行的分支营业网点,不具备法人资格,故该专户对应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由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卢湾支行负责签订。
3、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已经 2021 年 12 月 23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批准设立,
因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由公司三个子公司/孙公司负责具体实施,待完成相关手续后,公司将
向第 6 项、第 7 项、第 8 项募集资金专户拨付资金进行专项管理。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南京优爱、爱必信、乐备实以下统称为“甲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四平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上海市卢湾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市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以下统称为“乙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梁军、卞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拾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公司本次和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四平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卢湾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市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分别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