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65 证券简称:锐捷网络 公告编号:2022-001
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02 号),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锐捷网络”)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共计 68,181,818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2.38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20,772.73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10,194.54 万元。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 “华兴验字[2022]21003170368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募集资金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及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锐捷网络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大学城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南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分别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锐捷网络全资子公司北京星网锐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台江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截至 2022 年 12 月 13 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户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募集资金账户余
额(元)
中国农业银行 新一代网络通信
1 锐捷网络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 131606010400082 系列设备研发及 901,514,629.01
有限公司 福州大学城支 04 产业化
行
北京星网锐捷 兴业银行股份 117210100100251 云端融合解决方
2 网络技术有限 有限公司福州 208 案研发及产业化 322,047,928.23
公司 台江支行 项目
锐捷网络股份 中国建设银行 350501880007096 数据通信研发技
3 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66777 术平台 378,382,842.80
福州城南支行
锐捷网络股份 招商银行股份
4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福州 591900069810850 补充流动资金 509,234,687.28
分行
合 计 2,111,180,087.32
注 1:上表中的招商银行账户余额包含该账户存放的募集资金净额、部分
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和利息收入。其他账户余额即为该等账户存放的募集资金
净额。
注 2:上表中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大学城支行为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闽侯县支行下设机构,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侯
县支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注 3:上表中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南支行为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下设机构,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
分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侯县支行、中
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三家银
行以下合称“乙方”)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
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等专户
分别仅用于甲方新一代网络通信系列设备研发及产业化、数据通信研发技术平台
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卢丽俊、王彬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
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应在付款后 1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约定的联系方式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4、本协议壹式捌份,三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北京星网锐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台江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丙方”)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云端融合解决方案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卢丽俊、王彬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在付款后 1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约定的联系方式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