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德特种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公司章程修正案具体如下: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
序: 序:
(二)董事、监事的提名人在提名 (二)董事、监事的提名人在提名
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 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
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 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
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情况。对于独立董事候选人, 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
提名人还应当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 情况。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应当对被
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公司应在 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
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监事候 性发表意见,被提名担任独立董事
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 候选人的人士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
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
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三)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 (三)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
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 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
接受提名,确认其被公司公开披露 接受提名,确认其被公司公开披露
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 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
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候 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在选举董事、
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 监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会应
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 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董事、监
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四)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 (四)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
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 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
有关材料报送董事会。董事会对被 有关材料报送董事会。董事会对被
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有异议的,应同 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有异议的,应同
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上市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
东大会召开前,按照本章程第八十
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披露相关内
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
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
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证券
交易所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不得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 辞职报告。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
提出辞职的,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
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
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
事项予以披露,同时应当自独立董
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
选。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人数不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
得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其 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
中至少有 1 名会计专业人士。 三分之一,且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 人士。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
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但 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为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
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公司聘任的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
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
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 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和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 相关法律和本章程的要求独立履行
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关注 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
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第一百一十二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
件: 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的资格; 的资格;
(二)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 (二)符合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五条
则》所要求的独立性; 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
业务规则; 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 等工作经验;
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
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
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人 主要社会关系;
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 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 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 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直系亲属;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
系亲属; 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 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 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
要负责人; 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 合伙人、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