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简称:国能日新 证券代码 301162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第一批次)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2 年 10 月
目录
一、 释义 ...... 3
二、 声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 6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情况...... 8
六、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说明...... 9
七、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 10
八、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11
九、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 12
十、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13
一、释义
国能日新、本公司、公 指 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含下属控股子公司、分
司、上市公司 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财务顾问 指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 指 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 划
限制性股票 指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
属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核心管理人
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有效期 指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
止
等待期 指 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可归属日之间的
时间段
归属 指 激励对象满足归属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
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归属条件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
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可归属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归属的日期,可归属日必须为交易
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二、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国能日新提供,本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激励计划对国能日新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国能日新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必要的审批
程序:
(一)2022 年 9 月 2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2 年 9 月 29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已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三)2022 年 10 月 17 日,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四)2022 年 10 月 17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实意见。
(五)2022 年 10 月 24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批次)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实意见。
经核查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国能日新预留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情况
(一)预留授予日(第一批次):2022 年 10月 24 日
(二)预留授予数量(第一批次):7.80万股。
(三)预留授予人数(第一批次):17人。
(四)预留授予价格(第一批次):55元/股。
(五)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六)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批次)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本次预留授予限制 占目前公司总
票数量(万股) 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股本的比例
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 7.80 52.00% 0.11%
(业务)骨干(17人)
预留授予数量(第一批次) 7.80 52.00% 0.11%
合计
预留限制性股票未授予数量 7.20 48.00% 0.10%
合计 15.00 100.00% 0.21%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本激励计划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
3、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国能日新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与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国能日新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六、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获授权益: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