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62 证券简称:国能日新 公告编号:2022-012
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458 号),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773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45.13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80,015.49 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登记费以及其他交易费用共计人民币 8,840.75 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共计人民币
71,174.74 万元。募集资金已于 2022 年 4 月 21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立信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2 年 4 月 21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
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2】第 ZB10629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分别与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三环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截至 2022 年 5 月 10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专户余额 用途
(元)
国能日新科 招商银行股 新能源功率预测
技股份有限 份有限公司 110904199110810 220,000,000.00 产品及大数据平
公司 北京北三环 台升级项目
支行
国能日新科 宁波银行股 新能源控制及管
技股份有限 份有限公司 77060122000273960 125,000,000.00 理类产品升级项
公司 北京望京支 目
行
国能日新科 招商银行股
技股份有限 份有限公司 110904199110608 380,929,816.98 超募资金
公司 北京北三环
支行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11,747,386.28 元,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合计数大于募集资金净额系尚有部分发行费用未划转。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三环支行(以下统称“乙方”)
丙方: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伍俊杰、陈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公司分别与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三环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