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翔楼新材: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27

翔楼新材: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1160          证券简称:翔楼新材          公告编号:2024-034
                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27日(星期一)下午14:00。

    (2)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4年5月27日 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5月27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厂 区2楼会议室,苏州市吴江区学营路285号。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钱和生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79,183,314股,公司回购专用
证券账户的股份为 1,954,204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9号--回购股份(2023 年修订)》(深证上[2023]1142号)的相关规定,上市
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77,229,110股。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6人,代表股份33,839,2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
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下同)的43.816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32,141,964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额的41.619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1,697,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2.197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0人,代表股份4,895,264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额的6.338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3,197,964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额的4.140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人,代表股份
1,697,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2.1977%。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与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
下议案:

  1、《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829,7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19%;反对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885,7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99.8059%;反对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
 股东审议通过。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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