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60 证券简称:翔楼新材 公告编号:2022-019
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7月4日(星期一)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7月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7月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厂区2楼会议室,苏州市吴江区学营路285号。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钱和生先生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16人,代表股份40,616,400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54.3970%。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14人,代表股份40,205,900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53.8472%。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2人,代表股份410,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0.5498%。
4、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11人,代表股份8,864,4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872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9人,代表
股份8,453,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322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410,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498%。
5、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与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
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60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41%;反对1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85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15%;反对1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60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41%;反对1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85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15%;反对1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股东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60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41%;反对1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85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15%;反对1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股东审议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钱和生先生、唐卫国先生、周辉先生、张骁先生、曹菊芬女士、钱亚萍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表决结果如下:
4.01审议通过了《选举钱和生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情况:同意40,605,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8,85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15%。
表决结果:钱和生先生当选。
4.02审议通过了《选举唐卫国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情况:同意40,605,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8,85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15%。
表决结果:唐卫国先生当选。
4.03审议通过了《选举周辉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情况:同意40,605,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8,85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15%。
表决结果:周辉先生当选。
4.04审议通过了《选举张骁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情况:同意40,605,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8,85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15%。
表决结果:张骁先生当选。
4.05审议通过了《选举曹菊芬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情况:同意40,605,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8,85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15%。
表决结果:曹菊芬女士当选。
4.06审议通过了《选举钱亚萍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情况:同意40,605,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8,85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15%。
表决结果:钱亚萍女士当选。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
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杨春福先生、朱建华先生、刘庆雷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表决结果如下:
5.01审议通过了《选举杨春福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情况:同意40,605,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8,85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15%。
表决结果:杨春福先生当选。
5.02审议通过了《选举朱建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情况:同意40,605,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8,85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15%。
表决结果:朱建华先生当选。
5.03审议通过了《选举刘庆雷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情况:同意40,605,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8,85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15%。
表决结果:刘庆雷先生当选。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沈衡先生、钱伟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姚丽红女士共同组
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自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三年。表决结果如下:
6.01审议通过了《选举沈衡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
表决情况:同意40,605,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8,85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15%。
表决结果:沈衡先生当选。
6.02审议通过了《选举钱伟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
表决情况:同意40,605,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8,85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15%。
表决结果:钱伟先生当选。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
2、鉴证律师姓名:丁铮、李恬
3、结论性意见: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