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对照表
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3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
章程>的议案》,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章程(2022 年 2 月)》原条款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2022 年 4 月)》
无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
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卖出该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 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30%;
(七)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七)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