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58 证券简称:德石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1
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595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同意,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7,592,700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
格为每股人民币 15.64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87,949,828.00 元,扣除发
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共计人民币 36,619,897.51 元,实际筹集募集资金净额为
人民币 551,329,930.49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2 年 1 月 11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中喜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2 年 1月 11 日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喜验资 2022Y00004 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利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
在监管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分别与四家监管
银行及保荐机构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相关募集资金专户开立与存储情况如下:
序 开户 开户银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专户余 募集资金
号 单位 行 额(元) 用途
德州 中国银
联合 行股份 井下智能
石油 有限公 钻井工具
1 科技 司德州 241645525331 200,000,000.00 一体化制
股份 铁西支 造及服务
有限 行 项目
公司
德州
联合 交通银
石油 行股份 补充流动
2 科技 有限公 408899991013000118079 150,000,000.00 资金
股份 司德州
有限 分行
公司
德州 中国建
联合 设银行
石油 股份有 高端井口
3 科技 限公司 37050184610100001190 50,000,000.00 装置制造
股份 德州德 项目
有限 城支行
公司
德州 青岛银
联合 行股份
石油 有限公
4 科技 司德州 862020200265506 154,218,189.72 超募资金
股份 科技支
有限 行
公司
注: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铁西支行是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的下级支行,由于下级支行没有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权限,因此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银行为上级分行。
2、以上募集资金账户存放金额包含部分尚未置换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有关各方
甲方: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铁西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德城支行、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科技
支行
丙方: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二)、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四)、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五)、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付玉龙、梁立群或经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乙方按月(每月 25 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五条规定的方式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甲方保证甲方及其实际控制人或实际受益人均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及反洗钱的相关规定,并承诺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会实施任何违反前述规定的非法行为。
(十一)、甲方承诺资金的来源、用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十二)、在丙方因接受监管机构或国家有权机关进行反洗钱检查和调查时,丙方需要甲方补充提供相关材料或作出相关说明的,甲方应积极予以提供或协助。
(十三)、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5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十四)、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1、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国法律进行解释。
2、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
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之日起 5 日内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诉讼结果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五)、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公司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