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57 证券简称:华塑科技 公告编号:2023-007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505 号)核准,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1,500.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56.50 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 84,75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9,765.05 万元后,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 74,984.95 万元。募集资金已于 2023 年 3 月 3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
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3 年 3 月 3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3〕70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分别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截至 2023 年 3 月 16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专户金额 用途
(万元)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 电池安全监控产品
公司 支行 71370122000042006 25,412.55 开发及产业化建设
项目
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8110801012202636543 8,781.50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 营销服务网络升级
武林支行 1202052619900079183 6,339.35 建设项目
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流动资金
杭州分行 95200078801800003772 15,000.00
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 超募资金
分行 76790180809963606 23,120.37
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 78,653.77 万元与募集资金净额 74,984.95 万元的差额系尚未支付或置换的部分
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分别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中
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
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的
《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
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
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
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
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
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朱玮、何康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应在付款后 3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预留的联系方式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
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相关管辖部门进行诉讼/仲裁。
14、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0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