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美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美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情况
2023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公司总股本(80,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6 元(含税),送红股 0 股(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
每 10 股转增 4 股。转增前公司总股本为 80,000,000 股,合计转增 32,000,000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 112,000,000 股,故公司需履行注册资本变更相关程序,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8,000 万元变更为 11,200 万元。
二、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美农生物科技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美农生物科技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1 “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
定,制订本章程。 定,制订本章程。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本 为 人 民 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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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 万元。 11,200 万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000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1,200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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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股,均为普通股。 股,均为普通股。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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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并按公司要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 求签订保密承诺书,公司经核实股东
的要求予以提供。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
5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监事会议事规则);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务所作出决议;
划; ……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十六)对收购方针对公司实施的恶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意收购,决定采取法律、行政法规未
予禁止的且不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
权益的反收购措施;
(十七)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的地点一般为公司住所地。 地点一般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通知中所列明的地点。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6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
大会的,视为出席。发出股东大会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
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 为出席。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
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 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 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
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 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
因。 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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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
结束当日期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当日期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不得低于10%。 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料。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以特别决议通过: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散和清算; 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会议事规则)的修改;
8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五)股权激励计划;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五)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六)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 (七)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八)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
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证券品种;
(九)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十)重大资产重组;
(十一)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
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
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七项、第十一项所述提案,除
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