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53 证券简称:中科江南 公告编号:2022-001
北京中科江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中科江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7 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700.00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33.68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0,936.00 万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6,957.11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3,978.89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后,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 ZC10276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北京中科江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单支行(账号:81107 010131022 98488,项目:财政中台建设项目)、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双井支行(账号:95508 8020 6593 000466,项目:行业电子化服务平台项目和生态网络体系建设项目)、招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双榆树支行(账号:1109 1041 1210111,项目:超募资金)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
截至 2022 年 5 月 27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银行账 开户行名称 银行账号 资金用途 募集资金账户
户名称 余额(元)
中信银行股份 财政中台建
有限公司北京 8110701013102298488 设项目 316,672,150.00
西单支行
北京中 行业电子化
科江南 广发银行股份 服务平台项
信息技 有限公司北京 9550880206593000466目、生态网283,458,252.00
术股份 双井支行 络体系建设
有限公 项目
司
招行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北京 110910411210111 超募资金 248,893,118.00
双榆树支行
金额合计 849,023,520.00
注:1、“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单支行”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下属支行,其对外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均以“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名义签署。
2、“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双井支行”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下属支行,其对外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均以“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名义签署。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双榆树支行”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下属支行,其对外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均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名义签署。
4、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余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系尚未支付以及尚未置换的部分发行费用。
公司依法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或签约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协议,公司简称“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乙方”,华泰证券简称“丙方”。《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 ZC10276 号)。
特此公告
北京中科江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