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52 证券简称:天力锂能 公告编号:2022-018
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844 号)批复,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050 万股,发行价格为 57.0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73,850.00 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
金净额为人民币 155,033.16 万元。募集资金已于 2022 年 8 月 23 日划至公司指
定账户。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天健验〔2022〕10-2号)《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天力锂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淮海路支行、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天力锂能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支行、保荐机构民生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河南新天 力循环科技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募集资金(元)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焦作人民路支 53770188000061836 208,003,200.00
新乡天力锂能股 行
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8111101012701523333 153,885,900.00
司新乡分行营业部
安徽天力锂能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淮北淮海路支 1305016119200198630 628,453,400.00
有限公司 行
四川天力锂能有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11710078801700002068 387,000,000.00
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新乡支行
河南新天力循环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371909278210336 200,000,000.00
科技有限公司 司郑州分行营业部
注1: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为尚未支付或置换的部分发行 费用;中信银行账户为超募资金管理账户,其中387,000,000.00元用作四川天力锂能有限公 司年产2万吨磷酸铁锂建设项目,200,000,000.00元用作河南新天力循环科技有限公司年产 一万吨电池级碳酸锂建设项目。
注 2:“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人民路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
分行营业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营业部”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郑州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的下属支行,此次对外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 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名义签 署。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天力锂能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新乡支行、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河南新天力循环科技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
州分行、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1、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天力锂能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四川天力锂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1710078801700002068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专户余额为 387,00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 四川磷酸铁锂建设项目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一、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一、甲方二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凯、马腾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二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2、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河南新天力循环科技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河南新天力循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含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71909278210336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专户余额为 200,000,000.00 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平顶山电池级碳酸锂建设项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一、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一、甲方二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凯、马腾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二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4,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