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51 证券简称:冠龙节能 公告编号:2023-066
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3 年 9 月 20 日
2、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279.973万股
3、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8.89元/股
4、限制性股票授予人数:47人
5、股权激励方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2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同意以2023年9月20日为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以8.89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47名激励对象授予279.973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
2023年9月20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本激励计划主要内容如下:
(一)激励工具: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授予价格: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8.89元/股。在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权益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四)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49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人员和骨干员工,不含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82.976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16,767.4290万股的1.69%。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本激励计 占本激励
获授的限制 划拟授出权 计划草案
姓名 职务 国籍 性股票数量 益数量的比 公布日股
(万股) 例 本总额比
例
谢瑞益 总经理 中国台湾 10.000 3.53% 0.06%
游信利 业务总监 中国台湾 18.000 6.36% 0.11%
程慧贤 副总经理、董事会 中国台湾 18.000 6.36% 0.11%
秘书
余家荣 集团总厂长 中国台湾 20.000 7.07% 0.12%
毛静燕 财务负责人 中国 8.118 2.87% 0.05%
核心业务人员和骨干员工中的外籍
员工 中国台湾 46.957 16.59% 0.28%
(共 6 人)
其他核心业务人员和骨干员工
中国 161.901 57.21% 0.97%
(共 38 人)
合计 282.976 100.00% 1.69%
注: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及解除限售安排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2、解除限售安排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50%
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50%
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七)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3年-2024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2 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0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2 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6.00%。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
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全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为“合格”,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解除限售其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3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表决权。
2、2023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
3、2023年8月29日至2023年9月7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公共场所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并发表核查意见。
4、2023年9月20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
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3年9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说明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董事会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由49人调整为47人,拟授予激励对象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82.976万股调整为279.973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四、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