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51 证券简称:冠龙节能 公告编号:2023-065
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2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由49人调整为47人,拟授予激励对象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82.976万股调整为279.973万股。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3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表决权。
2、2023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
3、2023年8月29日至2023年9月7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公共场所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并发表核查意见。
4、2023年9月20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3年9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调整事项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董事会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由49人调整为47人,拟授予激励对象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82.976万股调整为279.973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本次调整事项属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范围内,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即可实施,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激励计划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继续有效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查,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由49人调整为47人,拟授予激励对象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82.976万股调整为279.973万股。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在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符合《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调整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本次调整、本次授予目前阶段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未发生不能授予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情形,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获授股票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调整、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等事项符合《激励计划》的规定,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尚需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后续本次授予的相关登记手续。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冠龙节能本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本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冠龙节能不存在不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