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50 证券简称:中一科技 公告编号:2024—066
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自 2024 年 5 月 27 日起至 2024 年 6 月 24 日,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票收盘价已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达到公司《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规定的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为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并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结合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因素,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2、回购股份方案的主要内容
(1)拟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部分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3)拟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不超过人民币 20.54 元/股(含);
(4)拟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以拟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和回购
金额区间测算,回购数量为 646,544 股至 1,292,599 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 181,122,202
股的比例为 0.3570%至 0.7137%,具体回购股份数量和占总股本的比例以回购期限届满或回购实施完成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5)拟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3 个月
内;
(6)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 1,328 万元(含)且不超过 2,655 万元(含),
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期限届满或回购实施完成时实际回购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7)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3、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经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1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
次会议、2024 年 9 月 27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5、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 5%以上股东在回购期间及未来六个月的增减持计划。后续如前述主体提出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相关风险提示
(1)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
(2)公司在实施回购股份期间,受宏观经济调控、临时经营需要等因素影响,致使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及时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风险;
(3)因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等事项导致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4)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根据规则需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5)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可能存在在回购期间内触发回购中止条件而未达到回购下限等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编制了《回购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制定了《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并作出了相关承诺,该预案已经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承诺内容详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第十三节附件”之“一、备查文件内容”之“(六)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
根据公司稳定股价的承诺中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收盘价将作相应调整,下同)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最近一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触发本公司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
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1)公司实施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票;(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采取公司回购股份方式稳定股价,公司应在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须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应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方式,回购股份的价格按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2)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
(3)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4)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回购计划。
为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并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结合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因素,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2024 年 4 月 9 日,公司披露了 2023 年年度报告,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为 28.42 元;以 2024 年 5 月 13 日为股权登记日,公司实施 2023 年年度权益分
派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经除权除息后相应调整为 20.54 元。
自 2024 年 5 月 27 日起至 2024 年 6 月 24 日止,公司股票收盘价已连续 20 个交
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达到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符合《回购指引》第二条第二款及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拟回购股份的方式:公司将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2、拟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不超过人民币 20.54 元/股(含),该回购价格上限未超过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等具体情况确定。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四)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1、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部分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本次回购的全部股份将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十二个月后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并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完成出售。若未能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转让完毕,未转让部分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
3、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按照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20.54 元/股
计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 646,544 股至 1,292,599 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 181,122,202
股的比例为 0.3570%至 0.7137%,具体回购股份数量和占总股本的比例以回购期限届满或回购实施完成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除权除息事项,自股票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及数量;
4、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本次拟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 1,328 万元(含)且不超过 2,655 万元(含),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期限届满或回购实施完成时实际回购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3 个月内。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或中止:
(1)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相关承诺,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用
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达到上述金额时,则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终止回购事宜,则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相关承诺,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4、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发生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情形,公司将在股票复牌后对回购方案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
(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在本次回购价格上限 20.54 元/股(含)的条件下,按照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2,655 万元(含)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总数为 1,292,599 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7137%;按照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下限 1,328 万元(含)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总数为 646,544 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3570%。若本次回购股份全部实现出售,公司总股本及股本结构不发生变化;若未能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现转让,导
致全部股份被注销,则回购前后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回购前 回购后(上限) 回购后(下限)
股份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