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48 证券简称:嘉戎技术 公告编号:2022-010
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499 号)同意注册,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嘉戎技术”)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已于 2022 年 4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向
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913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8.39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111,830.07 万元,扣除不含税的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12,928.57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8,901.50 万元。上
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2 年 4 月 18 日划入公司指定银行,到账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2]361Z0025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及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松柏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翔安火炬园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禾祥西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优尼索膜技术(厦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尼索”)、安信
证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自贸试验区象屿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
截至 2022 年 5 月 6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账户余 用途
额(元)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高性能膜材料产业
嘉戎技术 公司厦门翔安火炬园支 35150198790109666888 0 化项目
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DTRO 膜组件产能
嘉戎技术 厦门自贸试验区象屿支 129260100100464432 0 扩充及特种分离膜
行 组件产业化项目
嘉戎技术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4100026419200401223 0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公司厦门松柏支行
嘉戎技术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36040078801500001536 0 运营网络建设项目
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嘉戎技术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92904357010705 1,010,360,795.08 补充流动资金
厦门分行五缘湾支行
嘉戎技术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9230100100300517 0 超募资金
厦门禾祥西支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DTRO 膜组件产能
优尼索 厦门自贸试验区象屿支 129260100100468163 0 扩充及特种分离膜
行 组件产业化项目
说明: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五缘湾支行是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的
下级支行,由于下级支行没有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权限,因此签订《募集资金
监管协议》的银行为上级分行。2、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与募集资金净额差异系未支付的发行
费用及利息。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签订主体
公司作为甲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厦门松柏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翔安火炬园支行、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禾祥西支行分别作为
公司及子公司优尼索作为甲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自贸试验区象屿支行作为乙方,安信证券作为丙方,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飞燕、李泽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按照孰低原则确定),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经丙方同意,甲方可通过网银渠道支付募集资金。第一、甲方每日可通过网银渠道累计支付的
募集资金款项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含),并于 3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该募投项目的用款申请单(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原件扫描件);第二、经董事会或有权机构审批同意,甲方通过网银渠道购买理财产品或进行其他现金管理,在前述董事会或有权机构决议额度内无用款金额限制,但需在 3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用款申请单并附董事会或有权机构同意文件。一旦丙方、乙方发现甲方使用资金不符合募集资金用途,有权要求甲方退回同等金额的资金并暂停使用网银。若甲方及时整改并消除相关影响后,并出具整改方案,经丙、乙双方同意后方可继续使用网银,若丙方、乙方任一方不同意均有权关闭网银。网银相关的 U 盾等设备须存放在甲方公司财务处。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监管账户资金被有权机构采取包括查封、冻结、扣划等在内的强制性措施,甲方应采取合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向有权机构提出抗辩、异议;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若乙方因此遭受任何损失,均有权向责任人全额追偿。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容诚验字[2022]361Z0025 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