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对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对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由
166 名调整为 161 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86.85 万股调整为 181.40
万股,预留股票数量由 46.71 万股调整为 45.35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
制性股票由 124.85 万股调整为 119.40 万股,预留股数由 31.21 万股调整为 29.85
万股;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总数不变,即 62.00 万股,预留股数总数不变,即 15.50 万股;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总数不变,即 29.50 万份。
以上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截至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截至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列入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均为与公司建立正式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的在职员工。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包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汪军先生和黄祖好先生。汪军先生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同时在公司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及实际控制人,黄祖好先生担任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均为公司核心管理人才,在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管理、业务拓展等方面起到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因此,本激励计划将汪军先生和黄祖好先生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除此之外,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亦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公司和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获授的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同意以 2022 年 9 月 1 日为授予日,
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35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119.40 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6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62.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8 名激励对象授予 29.50 万份股票期权。
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