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35 证券简称:瑞德智能 公告编号:2022-002
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5号)同意,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548.8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1.9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1,510.62万元,扣除各类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2,672.15万元。
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4月7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4月7日出具的《验资报告》(众会字(2022)第03186号)验证。
二、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分别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东湖支行、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前述银行及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全资子公司安徽瑞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瑞德”)在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安徽瑞德与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营业部及保荐机构国元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截止至本公告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银行账户名称 开户行名称 银行账号 用途 募集资金账户
余额
安徽瑞德智能 广东顺德农村商 8011010012969 安徽瑞德生产
1 科技有限公司 业银行股份有限 81052 基地建设项目 268,717,700.00
公司营业部
广东瑞德智能 广东顺德农村商 募集资金的验
2 科技股份有限 业银行股份有限 8011010012858 资及瑞德智能 127,620,700.00
公司 公司营业部 56812 总部基地技改
项目
广东瑞德智能 招商银行股份有 7579001944105 研发中心升级
3 科技股份有限 限公司佛山顺德 08 建设项目 56,085,500.00
公司 支行
广东瑞德智能 上海浦东发展银 8211007880190 补充营运资金
4 科技股份有限 行广州东湖支行 0001048 项目 40,000,000.00
公司
广东瑞德智能 中国民生银行股
5 科技股份有限 份有限公司广州 634894813 超募资金 138,470,590.92
公司 分行
广东瑞德智能 广发银行股份有 9550880069979
6 科技股份有限 限公司佛山分行 100776 超募资金 100,000,000.00
公司
合计 730,894,490.92
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余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系尚未支付以及尚未置换的部分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东湖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01101001285856812,截止2022年4月25日,专户余额为127,620,7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验资及瑞德智能总部基地技改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已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57900194410508,截止2022年4月25日,专户余额为56,085,5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甲方已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东湖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2110078801900001048,截止2022年4月25日,专户余额为4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营运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甲方已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34894813,截止2022年4月25日,专户余额为138,470,590.92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超募部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5、甲方已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9550880069979100776,截止2022年4月25日,专户余额为10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专户不开通通兑业务,不开通除查询功能以外的其他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电子渠道功能。
6、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7、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8、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车达飞、王健翔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及授权文件。
9、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10、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11、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2、因乙方过错导致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3、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4、本协议一式9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安徽瑞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01101001296981052,截止2022年4月25日,专户余额为268,717,7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安徽瑞德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一、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一、甲方二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车达飞、王健翔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 过 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