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除了激励对象李小敏系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外,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鉴于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1人因离职已不符合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董事会同意取消拟授予上述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00万股。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相关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除此之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相关内容一致。
5、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并同意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1月13日,以15.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67名激励对象授予179.5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