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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131 深市 聚赛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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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赛龙: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31

聚赛龙: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1131          证券简称:聚赛龙          公告编号:2022-002
        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99 号),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11,952,152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30.00 元/股,募集资金
总额为 358,564,560.00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49,470,740.49 元后,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09,093,819.51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2 年 3 月 8
日划转至公司指定账户,并由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出具了“中汇会验[2022]0581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设立及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的有关要求,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1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用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并与相关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全资子公司芜湖聚赛龙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芜湖聚赛龙”)、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汇丰 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与长城证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从化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2 年 3 月 14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存储  募集资金用途
号                                                      金额(元)

 1  芜湖聚赛龙新材  汇丰银行(中国)有  165024142050  187,879,395.20  华东生产基地
    料科技有限公司    限公司合肥分行                                二期建设项目

    广州市聚赛龙工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华南生产基地
 2  程塑料股份有限  公司广州从化支行  741941898528  70,019,126.30  二期建设项目
          公司

    广州市聚赛龙工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820100788019

 3  程塑料股份有限  股份有限公司广州    00007039    70,000,000.00  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              分行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309,093,819.51 元,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合计数大于募集资
 金净额系因公司部分发行费用尚未划转。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与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以下简称“汇丰银行”)签署 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以下所称甲方 1 为公司、甲方 2 为芜湖聚赛龙,甲方 1、甲方 2 合称甲方,
 乙方为汇丰银行,丙方为长城证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的规定,甲、乙、丙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65024142050,截至 2022 年 3 月 14 日,专户余额为 187,879,395.20 元。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华东生产基地二期建设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银行结算账户服务事宜,及时、准确地办理人民币资金 收付结算业务。

    三、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四、丙方作为甲方 1 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 1 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五、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白毅敏、林颖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以较低者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其他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五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
丙各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十一、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用账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公告相关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甲方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丙方利益的情况下,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十二、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十三、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丙各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果各方协商不能解决,则可将争议提交丙方总部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十四、本协议一式柒份,甲方 1、甲方 2、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从化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中国银行,丙方为长城证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741941898528,截至 2022 年 3 月 14 日,专户余额为 70,019,126.30 元。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华南生产基地二期建设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银行结算账户服务事宜,及时、准确地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结算业务。

  三、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四、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
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五、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白毅敏、林颖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以较低者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其他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五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各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十一、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用账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公告相关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甲方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丙方利益的情况下,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十二、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
偿守约方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十三、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丙三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果三方协商不能解决,则可将争议提交丙方总部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十四、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芜湖聚赛龙、汇丰银行、长城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与中国银行、长城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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