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30 证券简称:西点药业 公告编号:2024-029
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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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1、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30.00 元/股(含),回购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2、公司已于 2024 年 2 月 4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并于 2024 年 2 月 23 日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
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
相关规定,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该账户仅用于回购公司股份。
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存在回购期限内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而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
2、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存在因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因公司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公司股东大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公司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回购股份条件等而无法
实施的风险。
3、如遇监管部门颁布回购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4、若本次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可能存在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者部分实施的风险。
5、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
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编制了《回购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 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价值的高度认可,为维护全
体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推动公司股票价值合理回归,经综
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的盈利能力等因素,张俊
先生提议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
通股(A股)股票,回购的股份将全部予以注销并相应减少注册资本。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回购股份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
2、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0.00元/股
(含),该回购价格上限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实际回购股份价格由公司董事会在回购实施期间,视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等具体情况确定。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间内实施了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现金分红、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票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区间,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1、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本次股份回购的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予以注销,减少注册资本。
3、本次回购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本次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30.00元/股。按照回购金额上限10,000万
元、回购价格上限30.00元/股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3,333,333股(含),约占已发行A股总股本的4.13%;按照回购金额下限5,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30元/股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1,666,666股(含),约占已发行A股总股本的2.06%。
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间内实施了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现金分红、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和占公司届时总股本的比例为准。
(五) 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六)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个月内。
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回购方案实施完毕: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总额达到最高限额(差额金额不足以回购1手公司股份),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不得在以下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
(1)开盘集合竞价;
(2)收盘集合竞价;
(3)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
(4)申报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4、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公司将会及时披露是否顺延实施。
(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1、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5,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30.00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1,666,666股,约占已发行A股总股本的2.06%,回购股份注销后的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回购前 本次回购后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股份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22,775,809 28.19% 22,775,809 28.78%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58,028,134 71.81% 56,361,468 71.22%
总股本 80,803,943 100% 79,137,277 100%
注: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及占届时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准。
2、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10,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30.00元
回购股份注销后的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回购前 本次回购后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股份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22,775,809 28.19% 22,775,809 29.40%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58,028,134 71.81% 54,694,801 70.60%
总股本 80,803,943 100% 77,470,610 100%
注: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及占届时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准。
(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1、目前公司经营情况良好,截至2023年9月30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102,926.55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97,365.50万元, 流动资产为64,318.82万元,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10,000万元测算,回购金额分别占上述指标的9.72%、10.27%、15.55%。综合考虑公司经营、财务等多方面因素,管理层认为10,000万元的回购金额上限,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2、截至2023年9月30日(未经审计),公司资产负债率为5.40%,流动比率为26.53。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10,000万元测算,本次回购对公司债务履行能力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业务发展稳定,经营活动现金流健康,截至2023年9月30日(未经审计),公司合并口径下货币资金余额为23,200.51万元,较为充足,公司拥有足够的自有资金支付本次股份回购价款的总金额上限人民币10,000万元。因此,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3、若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10,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30.00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数量为3,333,333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4.13%,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成后,社会公众持有的公司股份占当前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仍在10%以上,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亦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4、公司全体董事出具《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约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全体董事在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中将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利益及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经自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也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