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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点药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公告日期:2023-01-31

西点药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PDF查看PDF原文
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 号——上市公司
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以及《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
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
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
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六条 公司加强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股东持有本公司股票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
股票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 )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
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
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两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两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
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
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
范运作》、 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
应当及时书面形式通知拟进行买卖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
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其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备案减持计
划,并予以公告。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
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
的 2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上述主体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
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发
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的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
交所网站上进行披露。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 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确认披露信息的, 深交所在其网
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
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 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
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
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申报并
申请锁定其所持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因公司派发股
票股利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
深交所网站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
卖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 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
得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
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
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
股份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
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
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二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
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
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三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股权分置改革、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
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
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
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
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
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五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
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
后,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将被全部锁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 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 可能获知
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八条 公司触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
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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