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29 证券简称:瑞纳智能 公告编号:2022-077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备案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2 年11 月 1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备案登记的议案》,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的促进规范运作,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以及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拟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新增第十二条,后续编号顺延
—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 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或者注销。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将收回其所得收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将收回其所得 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提起诉讼。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
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单笔或相同标的累计超过公司最近 大资产单笔或相同标的累计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划;
或本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他事项。 或本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 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议案的内容。 临时议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做出决议。 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包括以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必是公司的股东;
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