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截止首次授予日)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 2022 年 4月 29日在
公司会议室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和《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鉴于拟首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中有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
认购拟授予的合计 1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除前述调整外,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4 月 29 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人民币 20 元/股向符
合条件的 23 名激励对象授予 73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止首次授予日)》签署页) 迟万兴(签字):
陈民健(签字):
田文杰(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