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29 证券简称:瑞纳智能 公告编号:2022-040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股权激励方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2、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2 年 4 月 29 日
3、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73 万股
4、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20 元/股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授权,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
定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4 月 29 日,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73 万股,
授予价格为 20 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2022 年 4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主要内容如下:
(一)激励工具: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三)授予价格: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为 20.00元/股。
(四)激励对象及分配情况: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23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本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其他核心骨干。
(五)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计划的授予日在本计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 60 日内,由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自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本计划的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且经核查后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3、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之日起计算。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
得少于 12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量占限制性股
票数量比例
第一次解除限售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 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40%
至授予日起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二次解除限售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 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30%
至授予日起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三次解除限售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 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30%
至授予日起 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若预留部分在公司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日前(不含当日)授予完成,
则预留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解除限售比例及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保持一致;若预留部分在公司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日起(含当日)授予完成,则预留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解除限售比例及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量占限制性股
票数量比例
第一次解除限售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 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50%
至授予日起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二次解除限售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 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50%
至授予日起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
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4、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后不设置禁售期,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为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④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在解除限售日,激励对象按本计划的规定对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 2022-2024 年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