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核查意见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 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名单人员均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上市规则》、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及定价方法符合相关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及《上市规则》第八章之第 8.4.4 条的规定,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可行,有利于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现有核心团队的稳定和优秀专业人才的引进及促进公司的中长期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6、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7、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考核指标的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8、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9、关联董事已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经过认真审阅本激励计划,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促进公司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的趋同;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核查意见》签署页)
监事签字:
迟万兴(签字):
陈民健(签字):
田文杰(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