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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源环保: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17

天源环保: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1127        证券简称:天源环保            公告编号:2024-078
债券代码:123213        债券简称:天源转债

              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
                    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349号)同意注册,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28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0,000,000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00,000.00万元,扣除各类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81,740,783.03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8月3日出具了《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验证报告》众环验字(2023)0100043号。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孟州市冠中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新乡嘉源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及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公司于2024年7月15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及
全资子公司孟州市冠中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新乡嘉源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沌口支行(系“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下属支行)设立新的募集资金专户,用于“长葛市城北污水处理厂及配套污水管网工程项目”“孟州市污泥与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项目”“获嘉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

    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保荐机构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就设立的专户签订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会同保荐机构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4年7月16日,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账户
                                                                  余额(元)

武汉天源环  兴业银行股份                      长葛市城北污水处

保股份有限  有限公司武汉  416160100100211347  理厂及配套污水管            0
公司        沌口支行                          网工程项目

孟州市冠中  兴业银行股份                      孟州市污泥与固体

环保能源有  有限公司武汉  416160100100211221  废物资源化利用项            0
限公司      沌口支行                          目

新乡嘉源环  兴业银行股份                      获嘉县生活垃圾焚

保能源有限  有限公司武汉  416160100100211463  烧发电建设项目              0
公司        沌口支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丙方: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定、钱亮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和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9、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5年12月31日解除。

  持续督导期间届满前,甲方更改募集资金监管账户的,本协议自新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之日起失效。持续督导期间届满前,甲方更换持续督导机构的,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终止持续督导关系之日起失效。

  11、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当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并按其届时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协议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12、就本协议某一条款产生争议和纠纷并进行仲裁,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与继续履行。

  13、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新乡嘉源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孟州市冠中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丙方: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定、钱亮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和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9、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5年12月31日解除。

  持续督导期间届满前,甲方更改募集资金监管账户的,本协议自新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之日起失效。持续督导期间届满前,甲方更换持续督导机构的,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终止持续督导关系之日起失效。


    11、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当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并按其届时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协议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12、就本协议某一条款产生争议和纠纷并进行仲裁,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与继续履行。

    13、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备查文件

  1、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保荐机构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孟州市冠中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保荐机构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3、公司、新乡嘉源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保荐机构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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