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27 证券简称:天源环保 公告编号:2022-117
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日常经营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合同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合同虽然已对各方权利及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作出明确约定,但合同履行中存在受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造成的不确定性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2、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合同的签署属于公司日常经营行为。若合同顺利履行,有利于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积极影响。相关项目利润的贡献目前尚无法准确预计,相关财务数据的确认请以公司经审计财务报告为准。
一、合同签署概况
近日,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乙方”)与获嘉县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签订了《获嘉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特许经营权招标项目特许经营权协议书》及其附件《获嘉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垃圾处理服务协议》(以下统称“合同”或“协议”),合同总投资额为人民币3.09亿元(具体投资款以相关部门审计为准)。
本合同为公司日常经营合同,无需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也无需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交易对手方名称:获嘉县城市管理局
注册地址:河南省获嘉县文化路
关联关系:获嘉县城市管理局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上述合同签署不涉及关联交易。
类似交易情况:最近三年公司与获嘉县城市管理局不存在类似交易情况。
履约能力分析:获嘉县城市管理局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状况良好,具备相应的履行能力。
三、合同主要内容
(一)合同概况
1、合同名称:获嘉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特许经营权招标项目特许经营权协议书及其附件获嘉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垃圾处理服务协议
2、合同范围:本项目新建一座日处理规模500t/d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工艺生产设备的安装、附属配套辅助建筑结构工程及厂区内电气自动化工程、给排水工程、燃气工程、采暖通风工程等工程。
3、特许经营权期限:本项目特许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含建设期和运营期)。
(二)一般约定
1、双方主要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甲方应确保及时按质按量使得乙方获得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所需的所有公用设施条件的供应,包括水、电、路、气和通讯,以及配套的飞灰和炉渣设施等;甲方在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过程中,对乙方的经营计划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并向政府提交年度监督检查报告;监督检查工作不得妨碍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在项目的建设及运营期间,为本项目的开发及管理提供便利条件,促进形成本项目良性的经营机制;根据双方商定,甲方将联系有关部门向乙方提供公共安全保障。
(2)乙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接受甲方及主管部门对产品、安全、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按规定的时间将乙方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
报告、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报甲方备案;乙方在建设、运营和维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时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避免或尽量减少对居民区和周边环境的妨害。对乙方在建设、运营和维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时产生污染物排放未达标或对他人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的,由乙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乙方应保证生产设施、设备运营维护和更新改造所必须的投入,并确保设施完好。未经政府批准,乙方不得擅自停业、歇业;优先扩建权:如获嘉县全域和新乡县部分区域的垃圾总量超过项目处理规模,乙方有权利(但非义务)对项目进行扩建,在同等条件下,在甲方不投资建设的情况下,乙方对项目的扩建享有排他且独家的优先扩建权,双方应对扩建相关事项另行协商并签署相关协议。
(3)甲方按特许经营协议的有关约定,帮助协调本项目的发电并网。
(4)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或所指定的第三方公司应收尽收,应送尽快,全力推进城乡垃圾收集、转运一体化,将全城垃圾送至本项目所规定的垃圾池,运输费用由甲方或指定的第三方公司承担。项目运营期间提供的保底垃圾量保证月平均不低于400吨/日(其中包含新乡县部分垃圾约100吨)。
2、合同价格
(1)总投资:3.09亿元(具体投资款以相关部门审计为准)
(2)处理补贴费用的计算:垃圾处理补贴费单价按69元/吨计算。
(3)垃圾处理补贴费按月支付,年终结算。月垃圾处理补贴费的计算公式为∶Q=P×T
其中Q为月垃圾处理补贴费;
P为月处理量;
T为垃圾处理补贴费单价。
(4)垃圾处理补贴费的调整
本项目每5年作为一个调价周期,将根据河南省统计局公布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工业生产者购进指数对垃圾处理费进行相应调整。
3、结算方式
甲方按月度向乙方支付生活垃圾处置补贴费用,甲方应在收到项目公司结算单及或甲方要求的证明记录和资料后的三(3)日内将审核无误的金额通知项目公司出具正式发票,在收到正式发票后七(7)日内向项目公司付款。
4、违约责任
(1)由于乙方单方原因非不可抗拒因素导致点火试运营开始延误超过1个月以上的时段,乙方对于超过的时段部分必须逐日向甲方支付按照以下标准规定的违约金:
A.第一个延误三十(30)日内,每日支付1万元;
B.第二个延误三十(30)日内,每日支付2万元;
C.第三个延误三十(30)日内,每日支付3万元。
(2)在正常运营期内,若项目公司在处理垃圾的质量存在下述情形之一时,即构成违约:
1)由于项目公司的原因,炉渣热灼减率大于5%;
2)由于项目公司的原因,烟气在线检测数据中连续二十四(24)小时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事故及起停炉除外);
3)由于项目公司的原因,经甲方或当地环保部门检测大气污染物不符合标准(事故及起停炉除外);
4)由于项目公司的原因,经甲方或当地环保部门检测垃圾渗滤液及生产和生活废水处理不符合标准;
5)由于项目公司原因导致的其他环保指标不达标。
在项目公司发生上述违约的情况下,则由环保部门根据环保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3)在运营期间除不可抗力或项目公司的责任外,甲方垃圾供应数量不足的,应向项目公司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为:不足数量×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垃圾供应数量不足指甲方存在下列情形:
1)正常运营期间年供应垃圾的数量低于14.6万吨;
2)任意月日平均供应垃圾的数量低于400吨。
(4)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5、其他约定
(1)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如果该项争议在一方提出友好协商之后的六十日内未能解决任一方可提请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3)在诉讼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协议的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
6、合同生效
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本协议生效。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合同的履行将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促进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及经营业绩提升。公司将根据本合同履约情况以及收入确认原则在相应的会计期间确认收入,相关财务数据的确认以经审计财务报告为准。
2、本合同的签订有助于公司在垃圾焚烧发电领域深入发展,巩固和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促进公司长远发展。
3、本合同的履行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合同而对当事人形成依赖。
4、公司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人员、技术和产能均能够保证上述合同的顺利履行。
五、风险提示
鉴于本项目工期较长、工程内容较多,可能受到气候、外界人力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该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具有一定的风险因素,对公司当期的经营业绩将会产生一定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与获嘉县城市管理局签订的《获嘉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特许经营权招标项目特许经营权协议书》及其附件《获嘉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垃圾处理服务协议》。
特此公告。
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