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和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优秀人才,均为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中无公司监事、独立董事。
3、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
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和本次获授权益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权益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监事会同意公司以 2024 年 1 月 22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33 名激励对
象授予 126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6.88 元/股;向符合条件的 33 名
激励对象授予 294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3.76 元/股。
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