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26 证券简称:达嘉维康 公告编号:2021-001
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367 号)同意注册,湖南达 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51,626,425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12.37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38,618,877.25 元,扣除发行费用 69,148,947.10 元(不含税)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69,469,930.15 元。天健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1 年 12 月 2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
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2-52 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和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并连同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湖南达嘉维康医药有 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江支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洋湖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
生物医药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东塘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长沙麓山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广益支行并连同保荐机构国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
进行专户管理。
截至 2021 年 12 月 16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户余
序号 账户名称 开户行名称 银行账户 募集资金用途
额(元)
湖南达嘉
中国建设银行
维康医药 超募资金、支付发
1 股份有限公司 43050175363600000681 86,119,647.06
产业股份 行费用
长沙湘江支行
有限公司
湖南达嘉 中国建设银行
2 维康医药 股份有限公司 43050175363600000683 90,000,000.00 智能物流中心项目
有限公司 长沙湘江支行
湖南达嘉
维康医药 长沙银行股份
3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营业 810000012453000004 120,000,000.00 智能物流中心项目
募集资金 部
专户
湖南达嘉
交通银行股份
维康医药
4 有限公司长沙 431505888013001339514 60,000,000.00 智能物流中心项目
有限公司
洋湖支行
募集结算
资金专户
湖南达嘉 上海浦东发展
维康医药 银行股份有限
5 66180078801700000715 30,000,000.00 智能物流中心项目
有限公司 公司长沙生物
医药支行
湖南达嘉
广发银行股份
维康医药
6 有限公司长沙 9550880201454300379 60,046,400.00 连锁药房拓展项目
产业股份
分行营业部
有限公司
湖南达嘉 中国民生银行
7 维康医药 股份有限公司 667088800 50,000,000.00 偿还银行贷款
有限公司 长沙东塘支行
湖南达嘉 中国农业银行
8 维康医药 股份有限公司 18058901040023319 50,000,000.00 偿还银行贷款
有限公司 长沙麓山支行
湖南达嘉 招商银行股份
9 维康医药 有限公司长沙 731904106910880 50,000,000.00 偿还银行贷款
有限公司 广益支行
合计 596,166,047.06
注:(1)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洋湖支行没有签署协议的权限,上述《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由
有管辖权限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代为签署,实际本协议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洋湖
支行履行,该协议项下的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户行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洋湖支行。
(2)因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东塘支行没有签署协议的权限,上述《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由
有管辖权限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代为签署,实际本协议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东塘支行履行,该协议项下的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户行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东塘支行。(3)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麓山支行没有签署协议的权限,上述《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由有管辖权限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分行代为签署,实际本协议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麓山支行履行,该协议项下的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麓山支行。
(4)因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广益支行没有签署协议的权限,上述《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由有管辖权限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代为签署,实际本协议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广益支行履行,该协议项下的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户行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广益支行。
(5)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69,469,930.15 元,与上表中合计金额的差额部分为【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并连同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_连锁药房拓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
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 柳泰川 、 朱国民 可以随时
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1”)及全资子公司湖南达嘉维康医药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甲方 2”)(其中甲方 1 和甲方 2 统一称为“甲方”)分别与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江支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洋湖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生物医药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东塘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麓山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广益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并连同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乙、丙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户名为湖南达嘉维康医药有限公司,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智能物流中心项目、偿还银行贷款 、超募资金、支付发行费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